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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工伤下班回家路上摔伤,当时回家感觉不严重,之后发现腿不能动,当晚就去了医院,当天晚上就给我们厂里班长打电话说明,并让他告知上面领导,因为自己并不懂这些问题,所以也没在意,等到医院说动手术,我才意识,于是再次给厂里打电话说明我这要动手术,也是因为不懂这方面所以忽略了,术后由于安了钢板不能上班,出院后就去找厂里,问能不能报工伤,他说不可以,说并没有当时就告知,所以不能,我就想说把我休养这段时间的社保和基本工资给发上就可以,当时说好,他说可以,一段时间由于换了领导,他就不认了,我想问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怎么争取我自己的利益,因为我还要动二次手术,在这段恢复时间我是不能做重劳力的,因为不能过于走动。
地区:四川-成都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6-07-21 08:37:19
提问者:YJ847733455
 
都燕果
都燕果律师
四川 成都
13980616860
你好。1、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以及第四条“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也不得将该员工列入被裁减人员之列。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该员工在规定医疗期满后还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调岗,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仍无法胜任的,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时间: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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