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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的扶养权
男孩四岁,成都市新都区。夫妻现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关于孩子的扶养权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因双方都要工作没时间照顾小孩,男方父母均已退休但已七八十岁了,女方父母接近五十,但还在工作。之前男方因为买的运渣车被盗欠下三十几万的外债,现因国家征地而分得两套安置住房一个套一一个套三,男方打算把新套三房做抵押暂不还债在去买辆车,女方不同意,觉得男方不靠谱。夫妻双方之间至结婚起与男方父母同住,经济各自独立。女方打算放弃因征地而得的那部分福利<政府给予的一定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居住权作为孩子的扶养费交由男方处置,后期便不在给予扶养费。男方要求女方还要在给予两百的扶养费。女方的方案是否可行?谢谢!
地区:四川-成都 分类:民事法律- 提问时间:2015-01-04 19:37:30
提问者:ASK1420371450ndt
 
都燕果
都燕果律师
四川 成都
13980616860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会考虑双方的经济,家庭环境等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女方进行抚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先听取子女的意见,而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作出判决,抚养费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回答时间: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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