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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教师辞职教育局有没有权利拖三个月再批准?
试用期教师辞职教育局有没有权利拖三个月再批准?我是一名试用期内的教师,现在需要辞职,学校已经盖章同意,但在教育局盖章时,教育局说要开会讨论之后再决定,当问到什么时侯才有讨论结果时,回答是三个月内,之后就没消息了。我的合同上写明了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请问:我只能等三个月吗?教育局的“三个月内”的说法有没有违法?
地区:四川-成都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3-07-25 12:57:53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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