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假清算 股东要担责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2-08 12:59)    点击:416


中国法院网北京海淀法院  孟凯锋

  公司的清算本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但是有些股东在清算时为了逃避责任、转移财产,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虚构清算组、编造虚假的清算报告等形式,作虚假清算,注销企业,以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此种行为严重违法,股东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案情】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法院判决确认后,a公司未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且被注销,执行无果。b公司发现据以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报告属于虚假材料,于是将a公司的股东马某和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和c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a公司,在法院执行期间,作为a公司股东的杨某私刻了c公司的印章,编造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并用假印章在清算报告上盖章,该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无财产,无债权和债务,马某和杨某以此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工商机关的注销登记。虽然c公司声称对此并不知情,但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注销事项不知情与常理不符,且属于怠于行使公司股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a公司的股东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导致公司违法注销,作为股东的马某和c公司应承担责任,赔偿b公司100万元及利息等。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马某和c公司的股东杨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有执行案件,存在巨额赔偿的情况下,仍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注销公司,滥用股东权益,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在工商登记中已经显示a公司被“合法”注销,但是该注销所依据的清算报告却是虚假的,是马某和杨某所伪造的,其实并未对公司采取任何清算行为,其目的就在于消灭公司,逃避债务。鉴于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法律明确禁止,并规定虚假清算后,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的股东马某和c公司赔偿公司所欠顺东公司的债务。

  合法清算的重要保障是在清算过程中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真实的记录了清算的过程,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做了清理,对债权债务做了安置,如果编造虚假的清算材料,使清算过程流于形式,可能隐瞒公司的财产,使本可以清偿的债务得不到清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为法律所禁止,并且提供虚假的材料,尤其是私刻公章可能处罚刑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编造虚假的清算报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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