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3 15:23)    点击:43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1)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未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的,只能按《刑法》第141条至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且达到了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的,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以危险为要件,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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