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3 15:23) 点击:433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1)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未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的,只能按《刑法》第141条至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且达到了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的,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以危险为要件,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