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纠纷律师解读给人做担保的法律责任风险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5-06 09:47)    点击:356

  【案例回顾】

  市民王先生最近很烦心,原因就在于自己的一份亲手签名。

  事情起源于2013年12月,朋友刘某找到王先生说,“最近买房,首付款不够,还差6万元”。随后,刘某拿出一份协议说,自己已经在别的地方借到钱了,但需要找个好朋友签个字,当个保人。年后父母房屋动迁款一到账,立刻就把钱还上。碍于朋友的面子,王先生在担保人下面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最近王先生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说刘某欠其6万元钱,还款期到了,找不到刘某,王先生得替刘某还款。这下,王先生蒙了。再一打听,刘某根本没买房,贷款没办下来,钱也不知道到哪去了。

  这钱王先生到底该不该还?

  【律师说法】

  就王先生的遭遇,律师表示,王先生的这种行为在担保法上叫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王先生即为保证人。

  律师说,就保证的方式而言,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王先生的保证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况呢?律师分析说,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以认定王先生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特别提醒,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讲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川成都保证合同纠纷律师都燕果律师在线咨询QQ19750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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