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提醒注意:可以成立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29 14:08) 点击:348 |
【案例】 在一个大雪纷飞的傍晚,行人甲急于回城,恰遇乙开私车经过,甲奔上前去,请求搭乘。乙说:“搭乘回城可以,但天降大雪,道路湿滑,如发生事故,我可不承担责任。”甲应允。在回城途中,因路太滑,致使该车撞向路边大树,甲因此受伤。花去医药费若干。为此双方引起纠纷。 【问题】 1、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关系?为什么? 2、乙应否对甲的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 1、本问涉及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狭义上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等其他民事合同,我们所称的合同,也只是债权合同的简称。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法有特别规定外,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方式等一般规定对合同也同样适用。 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阶概念,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如民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规定,均适用于合同。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得以成立,如只有一方意思表示,或虽有双方意思表示,但表示不一致,合同则不成立。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即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属于私法,其调整的是债权合同,即以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合同。以变动身份关系、物权关系为目的的身份合同、物权合同,通常由民法之亲属法、物权法调整。生活中还有一些调整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合同,例如有警察局与辖区内单位签署的治安责任合同、政府与下属税务局签订的完成税收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应由公法调整,不属于作为私法的《合同法》调整。 本案的争议在于,甲乙之间的关系是道义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所说道义关系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不具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该关系由道德规范调整,而不由法律规范调整,如乙生病,朋友甲将其送往医院。 本案中,乙允诺甲搭乘其私车回城,并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甲对乙所附条件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乙负有让甲乘坐其私车回城的义务,乙如不存在特殊原因,不能将甲赶下汽车,或丢弃路途之中。当然,本合同关系属于实践性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所说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行为来表明合同生效的合同。 本案中,除甲乙之间达成合意外,甲进入该车,才表明甲和乙之闭的合同成立与生效。所说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不负有义务的合同。本案中,乙方负有义务将甲带回城里,而甲方不负有其他义务。所说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本案中,甲免费乘坐乙之私车而不支付任何票款,因此,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但不适用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规范,因为,合同法上的运输合同规范只适用于有偿运输合同关系,或法律规定的免费承运的运输合同关系。 2、本问涉及无偿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无偿合同而言,一方取得某种利益而不支付任何对价,他方承担某种义务而不享受任何利益,因此,无偿合同不能适用有偿合同的责任承担规则。其主要区别是: (1)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注意义务较轻,只有在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对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52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无偿合同; (3)对于合同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实行约定优先的原则。 本案中,乙免费搭乘甲回城,不取任何报酬,是为无偿行为,同时,乙与甲约定,如出现意外,不承担责任,甲应允,表明甲乙之间就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此外,在该事件中,甲的受害,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是因为地湿路滑造成的,因此,乙对甲的受害不负赔偿责任。(四川成都合同纠纷律师都燕果律师咨询电话1588108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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