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债务被转让给第三方事宜?成都在线法律顾问为你解答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12 11:44) 点击:375 |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上的企业呈现着优胜劣汰的状态,面对即将倒闭的企业,享有债权的企业一定会想尽办法催讨应收账款,其中不免有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将债权转让的方式来清偿债务。 如何在既保障自己的利益又降低日后的风险纠纷的情况下,妥善并且放心地处理债务被转让给第三方的事宜? 一、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债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债权之外,其他债权可向第三人转让,该转让行为在通知债务人时生效。如果实际是由债权受让方携带或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公司,兹认为该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债权的受让方应由原债权人进行确认。 实践中,对于债权重复转让的处理方法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按照通知时间确定,因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通知生效,故哪一家最先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最先生效;也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各自债务的比例来分摊,由此更有利于公平原则。故在此提醒公司,类似事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即最后的法律评价是有不确定性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擅自对某一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履行行为无效,从而导致重复履行的风险,但是,如果一味等待对方做出反应,公司不主动支付的话,则又会发生逾期付款从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故原则上建议由原债权人直接向原债务人确认债权的受让方,并出具相应承诺书。 (二)通知的方式 法律并未明确债权转让时向债务人通知的方式,故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无论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只要出示足以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真实性的材料即认为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也有的认为应由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可信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方可认为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一般来讲,在无法确定通知书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情况下,建议要求债权人本人通知方可为生效。 (三)风险提示 1、被诉风险。受让方可能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债务人是有合理的抗辩权的,不应承担除货款外的其他责任。但是为应诉,应尽早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如买卖合同、对账单,通知书等,并应保留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函件往来。 2、逾期付款风险。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可能存在承担相关违约金的风险;或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风险。故建议致函给原债务人,要求在确定受让人之前,暂停支付货款,且暂停计算逾期付款罚金等事项;或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货款提存至公证处,以消灭债务,并可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 但是仍须提醒公司的是,从诉讼角度来看,致函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致函给原债权人则代表公司已经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也即对上述事实已经自认,在诉讼中应变的余地较小。 3、被撤销风险。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资不抵债,仍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法院有权撤销清偿行为。不过根据实践来看,并非所有企业倒闭都会进入破产程序,故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高;即使发生了被撤销的情况,该债权将由法院裁判,对于公司而言影响不大。 题外话: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债权受让也有一定的风险。因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故难以进行登记,很容易造成数额不符或重复转让的风险,故以后如遇应收账款抵押或转让的,应提高警惕。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四川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在线咨询QQ19750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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