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承包工程时占有发包方财物如何定性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3-23 13:25) 点击:311 |
重庆华瑞地产公司(下称华瑞公司)开发一商业地产项目时,与四川输配变电工程公司(下称配电公司)签订电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华瑞公司提供电 缆线,配电公司负责安装,并保管电缆线,剩余电缆线交还华瑞公司。之后,配电公司与代某个人签订转包合同,将其承接的电缆线安装工程转包给代某,由代某组 织人员施工,并负责在施工期间保管电缆线。代某在施工期间伙同他人,采用越墙搬运的方式避开工地保安的监管,将电缆线搬出工地,卖得3万余元。 分歧意见:对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代某构成盗窃罪。代某采用越墙搬运的方式秘密窃取华瑞公司的电缆线,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代某与配电公司签订转包合同之后,配电公司与华瑞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承继给代某,保管电缆线是其职责所在,其利用保管电缆线的职务便利,非法将电缆线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代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代某不属于华瑞公司或配电公司的职工,不具有上述公司的职务身份,其以自然人身份与配电公司签订转包合同,而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评析:业内人士同意第三种意见,代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依据转包合同,代某具有对电缆线的保管权,其之后侵吞电缆线的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代某从配电公司处承接电缆线安装工程,合法取得电缆线的保管权,其采用越墙搬运的方式非法占有电缆线,只是其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并不能据此决定其行为的性质。侵占类犯罪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类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依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托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权。 代某不具备任何单位的职务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代某系以自然人身 份与配电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活动。转包合同赋予了代某在电缆安装工程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但不能由此赋予代某以相关职务身份。既 然代某不属于任何一家单位,那么其就不可能有“职务便利”一说。 利用工程转包关系非法占有发包方财物,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 于行为人是以自然人身份还是单位身份参与转包。如果代某以甲公司的身份,与配电公司签订转包合同,而后代某利用其在甲公司的职务便利将电缆线据为己有,则 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本案中,代某个人签订转包合同,合法取得电缆线的保管权,而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只能构成侵占罪。(四川成都在线法律顾问都燕果律师在线咨询QQ19750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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