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合同法律咨询--能否要求商家对于促销赠品的损坏予以赔偿?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3-14 10:58)    点击:481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某企业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商场承诺,凡是在5月前100名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 200元的电饭煲1个。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1个电饭煲。1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声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商场则认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担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认为,商场促销赠与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中的电饭煲虽然属于赠品,但仍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毕竟该电饭煲是赠品,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低于出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更低于违约责任,因此可以适当的减轻。

  四川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在赠与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合同法》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赠与人因赠与财产瑕疵,无论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第一,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首先,必须是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而不是推定赠与人知道,即所谓的“应当知道”。若赠与人不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无论是否应当知道,赠与人均不承担责任。这是赠与人承担责任应具备的客观要件。其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人在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却故意未将赠与财产瑕疵情况告知受赠人,赠与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但如果赠与人因过失未告知受赠人,即虽然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但因疏忽大意而未告知受赠人,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这是赠与人承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第二,赠与人保证无瑕疵。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合同时,向受赠人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应对其所作保证承担责任。赠与人在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隐含着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即若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将负赔偿责任。赠与财产一旦发生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无论赠与人是否知道赠与财产有瑕疵,赠与人均应当对其保证负责,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从本案例看,电饭煲虽然属于赠品,但是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仍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某商场促销赠送的该电饭煲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宋某受到物品故障的损失,该损失属于民法的直接损失,那么商场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进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由商场在该电饭煲市场价值以下适当合理给予宋某一定经济赔偿。毕竟该电饭煲是赠品,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低于出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更低于违约责任。(四川成都在线法律咨询QQ19750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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