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赠与合同纠纷律师--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3-08 13:36)    点击:428

  案件事实

  金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金女。2011年11月,金某、谢某与金女签订赠与合同,将金某名下一套房产赠与金女,并约定由金女照料父母生活,并承担金某、谢某嗣后的医疗费用。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屋产权亦不久后变更登记于金女名下。此后金女并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金某因病住院,金女推说工作繁忙,未能前往医院照料,金某因住院费用问题要求金女给予一定帮助,金女亦予以拒绝。金某与谢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金女对父母未尽到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孙某与王甲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中对于受赠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即由王甲照料王某、孙某生活并承担 王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王甲此后并没有与王某、孙某共同居住或以其它方式以照料二人生活,在王某因病住院后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并拒绝承担王某的医疗费 用,王甲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准许王某、孙某撤销对王甲的房屋赠与。

  四川成都合同纠纷律师都燕果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金某、谢某与金女所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金女的义务,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金女未能如约履行相应义务,则赠与人金某、谢某可依法撤销对金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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