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在线法律顾问--个人间委托炒股协议效力认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2-17 16:30) 点击:400 |
个人间委托炒股作为一种新型理财方式和交易类型,现有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学界对其未有定论,而各地法院审判实务中裁判方向不一,甚至案件结果截然相反。为更好处理此类新型纠纷,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个人之间委托炒股协议的法律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资金委托方通过委托形式授权受托方代管证券账户,应属委托代理关系。另一观点认为,委托炒股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亏损,委托方提供资金后必然回本收息,可见风险已转至受托方,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属于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 二、委托炒股协议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 “保底条款”是在委托炒股协议中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本息最低或固定回报,超额分成归受托人等约定。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时代背景下,司法对民事生活应保持最低限度干预,委托炒股现象作为民间金融创新典型,是资本配置自然衍化结果,反映出资本逐利经济规律。委托炒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目前委托炒股存在乱象,但可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规范和引导,而不应一味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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