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二倍”赔付和加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23 15:28) 点击:480 |
一、二倍工资 1.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解读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正确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用工前或用工后一个月。 (3)超一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用工,两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超过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11个月。 二、二倍赔偿金 1.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解读 (1)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3)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加付赔偿金 1.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解读 (1)加付赔偿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不具有可诉性。 (2)责令条件为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 (3)用人单位的履行支付义务为: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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