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侵权的责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30 16:08)    点击:442

  

  生活中,动物侵权案例随处可见,为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带大家了解下关于动物侵权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但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可以分别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但根据《民诉意见》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减免责事由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这一条笔者理解为对上一条的补充,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即使是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不能免除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应结合上述2条,综合评判双方责任,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予以减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运用】

  本条是关于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

  对于哪些属于烈性犬,全国各地都有大致相同的规定。同时,除了烈性犬以外,饲养其他凶猛动物的例如蟒蛇、野猪、狼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都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免责的事由,本条中并没有规定,可以看出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一种最为严格的动物损害责任,即使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害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仍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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