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死亡,属于工伤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0-28 14:32)    点击:721

  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分析

  【案例】

  丁某是某市化工厂员工,2011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时间,丁某去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的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丁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前伤亡性质认定,丁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丁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丁某的父亲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丁某的父亲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从新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

  2012年5月16日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任重新认定,宣判后,化工厂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表示,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事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没有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中院判决驳回了化工厂的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班时间上厕所与本职工工作有无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因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情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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