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子女给予父母精神支柱(常回家看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0-26 16:27) 点击:923 |
基本案情:女儿(张某)与父亲不和,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父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经济赡养和探望。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张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张老伯生日各探望孙老伯一次。 据法院介绍,年近八旬的张老伯是一名退休教师,共生育二女一子,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住于四川亲戚家。其大女儿居住于外省市,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小女儿张某女士居住于四川省,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 据悉,张老伯与女儿张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2014年11月,张老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并要求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物质赡养方面,张老伯系退休教师,享有每月较高退休工资并参加医保,按照四川省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生活亦足以获得保障,亦能覆盖其至今为止的医疗费用。相反,孙女士自离异后至今单身,目前失业,为张老伯负担经济费用力有不逮。故对于张老伯要求其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但法院认为,在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应给予父母在物质供养之外更多的精神关怀。张老伯已近80高龄,身体不再康健如昔,对于子女精神上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更为强烈。其目前居住在四川,在年老体弱时,对同样居住于四川的张女士比对其他子女有着更强的心理期待与依赖。故张老伯提出要求张女士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张女士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张老伯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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