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了哪些条件应当逮捕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03 13:28)    点击:457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 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实践中对于一些虽然符合以上所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不予逮捕。这主要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于其本身的客观情况,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这不仅有利于他们治疗疾病或者胎儿、 婴儿的发育、成长,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对于有些符合逮捕条件的,尽管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不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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