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10-10 11:14)    点击:79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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