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家属没签字做手术的损害后果由谁承担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3-15 10:43)    点击:691

一产妇,身材矮小,骨盆狭窄。临产时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医生决定采用剖腹产。于是,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但其丈夫故意躲着医师不签字。他倒塌不是担心妻子接受剖腹产有风险。而是害怕妻子后的是女儿。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施行腹产,而医师以家属不签字为理由,没有及时做手术,结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此时才进手术室实施子宫全切术,但为时已晚,结果母亲胎儿俱亡。

  评析

  本案例中,丈夫受陈旧落后的观念左右,对其妻子和胎儿的生命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医生声明利害关系后,仍不表态,致使医生左右为难,其错是一目了然的。但是作为医生在这一事件中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否采用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

  这起不幸事件的发生,经治医生是责任的。首先,拯救病人的生命,是医生至高无上的义务,当病人生命受到威胁时,医务人员责任舍弃其它因素,救治病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即使没有患者有一方(包括患者本人、家属及其单位负责人等)的承诺,抢救生命的任何措施均可以采用。本案例中的产妇,头盆不称,自然分娩可能出现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点,却被医务人员忽视了,或者说由于一味强调患者家属的首肯,而听其危险的出现。

  其次,我们抛开可能危及产妇与胎儿生命的因素不谈,该剖腹产手术究竟由谁承诺方可实施,这是临床常规,亦为一条基本的临床伦理学准则,患者一方包括患者本身及其代理有。手术首先是要由患者本人同意。当然患者应具有自主意识,能够患者作出合乎理智判断。当患者意识丧失,或精神不正常,不能作出理智判断,或者年龄小于16岁时,需要由代理人同意。代理包括配偶、父母、单位领导等。由此可见,患者同意是优先考虑的。该案例中的产妇为正常人,头脑清醒,完全有权力对是否采取手术做出决定。遗憾的是医务人员却把决定的权力交给了产妇的丈夫,甚至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施行手术都未获准,实在令人费解。医务人员可能想,生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事,因为孩子是夫妻共同拥用的。这并不错。譬如,在要不要孩子,什么时候要等等问题上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一人说了算,但是既然已经怀孕,又已临产,采用何种方式分娩,恐怕主要是妻子的事情。本案例中的医生对产妇要求的漠视,是错误的,乃导致了产妇和胎儿生命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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