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醉酒致人死亡赔偿案例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3-01 11:33)    点击:919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送死者陶某去洗浴中心的被告石某承担原告损失4%的赔偿责任,即36430.35元;和陶某一起在洗浴中心的三被告宋某、叶某、张某对原告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18215.17元;另四名共餐未参与洗澡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2月30日,开汽车修理厂的老板石某请来8个朋友吃饭,为答谢一年来对其生意的照顾。席间,石某滴酒未进,其他朋友酣吃畅饮,共喝了三瓶干白葡萄酒、9斤黄酒,其中陶某喝了2斤黄酒。席后,有人提议去洗浴中心洗澡,石某就开车送陶某等4人去洗澡,并交代他们要照顾好已醉酒的陶某。然后折回饭店送其他人回家。
  到洗浴中心后,陶某已醉得不省人事,在大厅摔倒后被同伴扶到了沙发上,而后同伴有的洗澡、有的打电话,并未给予陶某悉心看管照顾。后陶某掉入洗浴中心外的河中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失足落水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参与饮酒的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过错。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陶某醉酒后失足落水意外死亡,事故的发生令其家人和朋友扼腕痛惜,如果当时有一个朋友能多留个心眼,多伸把手,那就不会有如今的惨剧。亲人不幸离去,朋友又对簿公堂,且对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分配各有说辞辩解。
    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等,均可以判定行为人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无法认定劝酒行为,但对于陶某的死亡,送其去洗澡及参与洗澡的朋友就存有过失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但无论经济上如何赔偿,都无法弥补其家人失去亲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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