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醉酒致人死亡赔偿案例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3-01 11:33) 点击:919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送死者陶某去洗浴中心的被告石某承担原告损失4%的赔偿责任,即36430.35元;和陶某一起在洗浴中心的三被告宋某、叶某、张某对原告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18215.17元;另四名共餐未参与洗澡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失足落水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参与饮酒的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共同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尽合理的照顾义务,均可判定行为人有一定过错。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陶某醉酒后失足落水意外死亡,事故的发生令其家人和朋友扼腕痛惜,如果当时有一个朋友能多留个心眼,多伸把手,那就不会有如今的惨剧。亲人不幸离去,朋友又对簿公堂,且对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分配各有说辞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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