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劳动法可否调整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8 09:34) 点击:787 |
[案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所签的《采掘煤矿协议》究竟是承包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案? 都燕果律师团队分析: 本案中,双方约定由被告组织工人下井作业,所挖掘的煤炭原告以47元每吨的价格支付工资、劳保用品及材料收入,除必要的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外,其余材料和工具均有被告负担,可以看出,被告在其承包的经营的范围内是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上也主要是经营管理制度,劳动报酬方面,被告所取得的47元每吨的收入是包含其工资收入及其承包经营的生产收入在内的。同时,其也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享有收益。故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的该份协议其实质应为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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