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劳动法可否调整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8 09:34)    点击:787

[案例]
   被告何某为原告龙南某煤矿职工。2006年1月1日,双方签定一份采掘煤矿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人员经培训合格后进行井下采掘煤炭作业,所采煤炭由原告负责定价、销售和收款,被告则取得每吨47元的工资、劳保用品及材料收入,除必要的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外,其余材料和工具均有被告负担。同时,被告还须服从原告方的生产调配,在其指导下进行作业。还约定在签定合同时被告先交保证金6000元,并每月按被告方收入的10%提取安全基金,若合同期内无其他事故,合同期满后予以退回等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定后,被告在合同上另作出本人承诺:绝对服从矿生产调度安排及若无故连续旷班三天以上,同意作终止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和安全基金处理。之后,原告收取了被告6000元保证金和16600元安全基金。2006年10月,因该矿停产整顿,被告所组织的工人陆续离开,使其无法安排工人正常作业,连续旷班,原告则没收了被告6000元保证金及16600元安全基金。2007年3月,被告申请龙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同年4月,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之间所签协议为劳动合同,故裁决由原告退还被告保证金及安全基金共计22600元。原告不服,提起诉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所签的《采掘煤矿协议》究竟是承包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案?

     都燕果律师团队分析:

     本案中,双方约定由被告组织工人下井作业,所挖掘的煤炭原告以47元每吨的价格支付工资、劳保用品及材料收入,除必要的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外,其余材料和工具均有被告负担,可以看出,被告在其承包的经营的范围内是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上也主要是经营管理制度,劳动报酬方面,被告所取得的47元每吨的收入是包含其工资收入及其承包经营的生产收入在内的。同时,其也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享有收益。故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的该份协议其实质应为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还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应当肯定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与合同领域内的合同是有区别的,其主要体现为:主体上,一般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合同的履行方式上,一般合同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相对独立的履行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方式上则要受到双重约束,即除承包合同的约束之外,还得受企业意志的左右;在违约责任上,合同法上的违约须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则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或处分。但尽管两者存有如此大的区别,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其大部分所应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小部分涉及劳动争议的应受《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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