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婚姻家庭律师】婚前婚后共有房屋产权的确定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13 15:35) 点击:503 |
一、婚前房产篇 对于婚前房产的权属一般情况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信息为准。 1.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且婚后产权登记未添加另一方姓名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添加另一方姓名的,且未约定按份共有,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诉讼中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房产篇 1.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若夫妻之间无任何约定,则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如出资方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份额。 3.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给夫妻的,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视为其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另一方无权享有份额。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配偶,或为子女夫妇的,视为对该两人的赠与,认定为共同共有。三、其他情况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置房屋,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两人解除恋爱关系,则该房屋作为共有财产。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男女双方结婚,则该房屋属于另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若双方未结婚,则出资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注:也有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本律师认为应以产权证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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