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争议律师】每月销售的提成属不属于工资,能不能加入计算经济补偿金?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11-27 16:08) 点击:706 |
在最近办理的几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的组成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比如,每月销售的提成属不属于工资,能不能加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仅狭隘的理解工资收入为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也包括销售提成,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劳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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