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疝气手术后出现肺栓塞引发死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16 14:49) 点击:818 |
患者,男,因发现右腹股沟肿块2周入住医院。 随后,医院对患者在麻醉下施行右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探及右侧疝囊3×3×2cm,疝囊位于腹壁下动脉外侧,内环口直径1.5cm。术中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疝。手术顺利,术后返病房予头孢呋辛抗炎、静脉补液、留置导尿、伤口压沙袋等处理。 术后第二天下午14时05分,患者在起床时突发昏倒。经医院检查为:血压106/60mmHg,心率92次/分,予以吸氧。同日14时08分,患者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医院即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经心电图检查为室颤,SaO270%、血压0,予以肾上腺素2mg静脉推注及多巴胺100mg、阿拉明2支加入静脉补液滴入;抢救过程予以电击除颤。14时20分,患者心电图呈一直线。医院继续抢救至15时30分,宣告患者临床死亡。期间,医院收到患者支付医疗费5000元。 据20日后某大学病理教研室出具的患者尸检报告记载:左肺上、下叶,右肺中、上叶多发性肺动脉分枝血栓性栓塞伴急性肺淤血、出血、水肿;急性肝淤血,肝细胞脂肪变性;急性脾淤血及体循环各脏器淤血。动脉粥样硬化累及主动脉、冠状动脉、脑基底动脉。轻度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膀胱炎,慢性胃肠炎。前列腺良性增生伴灶性慢性炎。结节性甲状腺肿。死亡原因为两肺多发性肺动脉分枝血栓性栓塞。患者家属遂以医院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诉至法院。 审理中,某区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对该案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鉴定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因发现发现右腹股沟可回纳性肿块二周余入院,右腹股沟斜疝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前检查未发现有明显的手术禁忌症。手术选用无张力修补,方法选择恰当,手术过程顺利。2、因手术需植入赫美网片,所以术前、术后有应用抗菌素适应症。3、患者系猝死,经遗体解剖证实死亡原因为“两肺多发性肺动脉分支血栓性栓塞”,属于在现在医学科学条件下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4、医院病史记载和遗体解剖都没有发现皮炎、皮疹、皮肤粘膜水肿、喉头梗塞、血压下降等急性药物过敏的表现,所以没有依据说明患者死亡和药物过敏有关。5、患者系青霉素阳性病人,虽说应用头孢呋辛钠不属于绝对禁忌,但应做好皮试并加强观察,且作为感染的预防性应用,剂量也偏大。但医院的这些不足,和病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结论为:患者与医院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半年后,某市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对该案医疗争议再次进行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1、患者右腹股沟斜疝诊断明确,有疝修补术手术指征,疝修补需置入补片,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指征明确。2、患者系青霉素皮试阳性病人,使用头孢呋辛钠宜慎重,但非绝对禁忌证。患者死亡发生在头孢呋辛钠已使用该药3个剂量后,过敏性休克依据不足。3、尸检病理诊断为两肺多发性肺动脉分枝血栓栓塞,死因明确。依据送鉴材料,患者生前无下肢肿胀、疼痛等下肢深静脉炎病史。手术后发生肺栓塞难以预料。4、医方在预防性应用抗生素时剂量偏大,是其不足之处,但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结论为:患者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医院补偿患者家属10,000元; 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该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法院准予免缴;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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