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研究合伙合同纠纷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09-19 11:54)    点击:1346

                                               研究合伙合同纠纷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不进行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对于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伙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第30条至第3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因此合伙协议纠纷案由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十问题的解答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依法经核准登记,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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