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同纠纷律师】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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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7-20 15:09) 点击:763 | |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之一,毕业于四川大学,先后担任了某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公司、建筑公司、房产公司、物业公司、某银行等几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极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期间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期间多次参与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收购兼并、担保法、房地产法、劳动法、侵权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涉及重大疑难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刑事辩护、企业改制、劳动纠纷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应诉技巧。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思善辩,工作责任心强,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其积极的办案风格、专业执著的法律精神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其执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擅长领域包括: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及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离婚及遗产继承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 都律师 13980616860 沈律师13438213501 qq 5501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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