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工伤律师】工伤伤残达一定等级企业应续签劳动合同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7-17 12:20) 点击:802 |
工伤伤残达一定等级企业应续签劳动合同【 工伤伤残待遇】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于2002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退还。 法院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万余元。 被告于2002年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理由正当。 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之一,毕业于四川大学,先后担任了某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公司、建筑公司、房产公司、物业公司、某银行等几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极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期间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期间多次参与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长期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收购兼并、担保法、房地产法、劳动法、侵权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涉及重大疑难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刑事辩护、企业改制、劳动纠纷等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应诉技巧。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思善辩,工作责任心强,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其积极的办案风格、专业执著的法律精神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其执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擅长领域包括: 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及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离婚及遗产继承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 都律师 13980616860 沈律师13438213501 qq 5501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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