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劳动工伤律师¦成都劳动律师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06-06 13:22)    点击:637

                              四场官司,工伤赔偿还没影

在南京某铁艺装饰公司打工的张建军因工作需要,乘坐单位租用的货车去送货。

  途中,货车驾驶员雾天超速行驶,撞上前面的客车。张建军身受重伤,经过医院抢救,年仅20岁的他从颈部以下全部瘫痪。

  事故发生后,江宁区法院已判决客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给予张建军赔偿。

  今年3月张建军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建军的代理律师殷律师认为张建军目前的身体状况急需治疗,如果走工伤认定的程序,则可能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对伤者的身体十分不利。

  于是在此次诉讼中,他没有以工伤程序来主张权利,而是改用雇佣人身损害为案由,连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同起诉,要求单位老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多年从事工伤纠纷诉讼的殷律师呼吁,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两方面问题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方面,工伤认定过程太过漫长,没有引入先予执行制度,不能对当事人形成有效、及时的救济。

  殷律师指出,《民事诉讼法》上有的先予执行制度,在追索赡养费、医疗费等情况紧急的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而工伤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工伤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而这两者结论本身需要经过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这样,受了重伤、单位又拒不支付医疗费,而且自身也根本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的劳动者就会陷入绝境。

  因此,先予执行制度的引进必然会更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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