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刑事辩护咨询¦成都刑事律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31 15:53) 点击:756 |
14岁少年涉嫌强奸13岁幼女 法律更应保护哪一方权利? 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法律更应当保护哪一方的权利?近日,新疆沙湾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14岁少年涉嫌强奸13岁幼女案,并于近日(11月5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不仅在检察院内部产生了“罪”与“非罪”的分歧,更引发了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社会各界的讨论。大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幼女”这一问题上。这场争论对我国法律该如何保护幼女权益提出了新的思考。 事件:14岁少年涉嫌强奸13岁幼女 今年7月29日20时许,13岁的小文(化名)放学后,像往常一样在新疆沙湾县老沙湾镇郭家庄村附近的渠道边放羊。这时,坐在渠道闸门上抽烟的阿吉(化名)和几个少年叫小文和他们一起玩。小文与阿吉同村,但两人从来没有说过话。因此,小文没有理睬他们。 过了一会儿,小文发现,和阿吉在一起的几个男孩已经离开,而阿吉正向自己走来。小文准备走开,突然,阿吉上前拉住了她的手。小文一下懵了,不知怎么办。见小文没有反抗,阿吉拽起小文来到渠边的土坑里,将其推倒,然后脱掉了小文和自己的裤子,趴在了小文的身上…… 几分钟后,阿吉站了起来。这时,小文才回过神来,愤怒地推开阿吉,并在他的胳膊上留下了一道抓痕。 小文哭着回到家,把刚才发生的一切告诉了母亲。小文母亲与家人经过商量,于次日带小文到沙湾县老沙湾镇派出所报案。 随后,母亲带小文去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小文的处女膜没有破损,身上无外伤。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阿吉涉嫌强奸,遂将案件移交沙湾县检察院。 新疆沙湾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该案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并形成了“罪”与“非罪”两种意见。 经过反复讨论,近日(11月5日),新疆沙湾县检察院以阿吉涉嫌强奸罪,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观点碰撞:法律更应该保护谁? 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几个关键词——“偶尔”、“情节轻微”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模糊界定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正是这几个关键词造成了人们对该司法解释的模糊认识,由此引发出“在幼女和14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法律到底应该保护谁?”的争论。 最高法院2006年出台了《司法解释》。当时有专家评价,这条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界定,有利于今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上予以关怀和宽容的刑事政策。”但更多人则认为,这条司法解释保护了嫌疑人,忽视了遭受伤害最大的幼女的权益。 新疆沙湾县检察院检察长霍建东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说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比较模糊。本案中,14岁少年的行为虽然对幼女未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其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当认为是“后果严重”。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虽然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相对来说,幼女属于更加弱势的群体,更需要保护。因此,他认为14岁少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更符合宪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静认为:“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不明显,属于情节轻微,同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本案以不认为犯罪为宜。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本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发育尚未成熟,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还是以教育为主,在法律上应该宽大处理。” 专家建议:既要公正裁判又要以人为本 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续西发认为,从社会道德和基本伦理层面,应当重点保护的是本案中的幼女,因为她是受害的一方,又相对处于弱势,这是一个大前提;小前提是对施害的14岁的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轻描淡写了事,一定要适度地惩治,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公理具有维护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在强调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今天,法律与道德不能顾此失彼。续西发建议此案从法律、道德、情理三个方面综合思考并作出判别,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则认为,从犯罪要件看,本案已经构成犯罪,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主观故意性,仅以身体的损害程度来认定是否有罪显失公允。如果法律对年满14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作出相应有罪的判定,就无法达到法律应当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这可能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姑息与纵容,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群,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对本案当中的受害幼女来说,心理的伤害有可能大于身体的伤害。身体的伤害可以修复,但对尊严和心理的损伤也许一生都难以弥补,心理康复的成本远大于身体康复的成本,心理阴影也称得上是一种严重的后果。 在本案量刑裁判上,建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对14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惩罚方式上,既要公正裁判,又要以人为本,可选择不同于成人的改造方式,在敬畏法度的基础上,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到底,法律公正的裁判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 对于司法解释中“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比较模糊的问题,白莉认为,应从刑事立法的层面,出台一个更明确和更便于操作的法律规定。 社会呼吁:青少年性教育刻不容缓 近日,记者针对此案采访了一些家长、老师和心理咨询师。 乌鲁木齐市某小学教师谯燕听到此事后,首先表示震惊。她认为,社会应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表示理解与宽容,但更应当同情受害的幼女。她说,未成年的少女,尤其是处在青春发育期的少女,已经对性有了一些认识。事情发生后,她的心理肯定会产生变化,留下抹不掉的痕迹。同时,她的同学也都处在有了性意识的年龄,他们无意中的言语或行为,也很容易伤害受害者。因此,应当对实施强奸的14岁少年进行适当处罚。同时,也应当加强这个年龄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性教育。 作为15岁孩子的母亲,刘女士觉得,14岁少年之所以会强奸幼女,不仅因为他的法制意识淡薄,更重要的是出于对性的好奇。刘女士说:“孩子爱上网,什么信息看不到?学校开设的青春期健康教育课,讲的东西都无关痛痒。一面大量地灌输信息,一面却没有人对孩子加以引导,孩子如何鉴别是非,控制自己的行为?” 记者在论坛里就此事发起讨论后,网友“猫”认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否则,一些未成年的“小混混”会认为,反正法律规定“偶尔与幼女发生关系”不算犯罪,不会坐牢。无罪的结果会让这样的人更加肆无忌惮。 网友“易奴”认为,家长和老师对“性”这个话题讳莫如深,怕说不好对孩子不利。这种含蓄式的教育,对于现在普遍性早熟的孩子来说,远远不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控制力不强的青少年就很容易模仿电影中的情节,做出违法的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家长都希望通过类似的案例,能够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部门,及早从性教育入手,让孩子了解自己,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