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合同律师】解析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况下双方的返还义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4-22 00:40) 点击:641 |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天津滨湖剧院车场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河西区环湖中路6号的滨湖剧院承包给原告经营,用于机动车的停放;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8日;合同总金额为258000元;被告必须给原告提供有效的办理营业执照的文件,因被告原因造成不能办理的,由被告承担责任;该场地只能用于停车场的经营及配套业务,不得经营其他与停车场无关的经营项目。合同订立当天,被告收取原告承包费78800元,证人赵文峥收取原告中介费50000元。因原、被告未能办理停车场的营业执照,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天津滨湖剧院车场承包经营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78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居间费5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800元(从2010年4月28日起至起诉日,按照国家的正常利率3%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按照一年租金的20%计算);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天津滨湖剧院车场承包经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确认该协议有效正确。依据双方约定,上诉人必须提供给被上诉人有效的办理营业执照的文件,因上诉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的,构成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上诉人承担。现因上诉人不能向被上诉人提交有效的办理营业执照的文件,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协议并由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已经将诉争的停车场交付给被上诉人,但上诉人未能按照约定将有关办理营业执照的文件提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亦无法实际使用诉争停车场,上诉人已经收取的租金,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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