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济合同律师】定作人解除合同权的法律性质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4-22 00:40) 点击:755 |
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18日订立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梧桐木产品?即儿童木马玩具底座?,数量为16600套,每套价格为55元,合同总价款为916300元;履行方式为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被告自行包装并提货,每10日供货一次,付款方式为首批提供3000套的价款,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预付82500元,余款在以后的每10日为一个供货周期后2日内付清;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合同订立后,原告开始组织生产,由于各种原因,原被告经过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的部分内容。2008年9月21日前被告实际在原告处提取了11660套,已付货款82500元,2008年9月22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而此时原告已经生产出木马底座89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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