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律师】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4-17 21:03) 点击:555 |
【案情】 今年3月份,张先生的一辆桑塔纳在小区被盗。5月25日,盗车人田某驾车将齐某撞伤。田某弃车逃跑,公安机关现正在追捕中。现齐某见自己的利益难以兑现,遂将车主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分歧】 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张先生是车辆所有人,其未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失窃,所以其应该对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先生自己也是受害人,其不能掌控被盗车辆,也就不能把握被盗车辆运行风险,所以其不应该对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对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无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二种意见,在法理上叫做 “运行支配”,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交通事故单纯成为驾驶盗窃车辆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使得这种情形下不应再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为“谁行为,谁负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对构成共同侵权作了进一步解释,但须二人以上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才构成共同侵权,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该案中,齐某的损害后果是由田某的偷开行为直接单独造成的,张先生将车放在小区的行为与田某偷开车辆撞伤齐某的行为不发生直接结合,车主张先生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张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成都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在该案中,如若让车主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也有违社会公论。故车主张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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