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劳动工伤律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2-04-17 20:58) 点击:1083 |
案情: 常某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木工,2011年6月1日晚7时20分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钢板砸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为:1、肝挫裂伤;2、失血性休克;3、肝包膜下出血。后经医院救治行右半肝切除术。2011年7月9日,常某向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9月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常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常某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011年11月8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常某为八级伤残。常某不服,找到余伟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余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诊断证明及病历首页中记载常某“1、肝挫裂伤;2、失血性休克;3、肝包膜下出血。”但病历手术记录中记载“行右半肝切除术”。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做鉴定结论显然没有考虑到“行右半肝切除术”的事实。因为“行右半肝切除术”后常某的伤情符合工伤伤残鉴定五级标准中“肝切除1/2”的情形,应该鉴定为五级伤残。因此,余律师代理常某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后经努力,经医疗专家组讨论,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0日依法鉴定常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目前该案已经按照五级伤残标准进入工伤待遇理赔程序。 四川成都律师解析: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随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通俗地讲,工伤认定是定性,劳动能力鉴定是定量。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决定着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量的大小。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由于地方保护等很多因素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法让当事人满意。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方面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另一方面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法条索引《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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