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1-26 16:55)    点击:623

  《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 读

  (一)《民法典》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沿用《合同法》第107条,未作修改。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为交付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承担保险责任。司法实务中,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为“继续履行”,如保险人主张投保人交付保费、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其他违约责任似极少出现。

  (三)关于支付保费。财产保险遵循一般规则,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可通过诉讼主张其继续履行,但人身保险则具有特殊性:

  1.人寿保险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人寿保险费中包含储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质,如果允许保险人通过诉讼主张,无异于强制储蓄,有违自愿,《保险法》第38条对此予以禁止。但也有观点认为,人寿险是因期限较长而允许分期支付,虽对分期支付部分不能强制,但首期保险费显然不应适用《保险法》第38条规定。

  2.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中分期支付保费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法》36条设立宽限期制度。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费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宽限期届满后,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亦无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此后的保险费。

  3.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但宽限期内如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有权主张宽限期内的保费,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倾向认为不可以。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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