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后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能否撤销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12-21 16:43) 点击:210 |
案情 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之后陈某某以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其明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周某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分歧 对于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撤销。协议约定财产都归周某某所有,债务却都归陈某某所有,对陈某某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撤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公证,不可以撤销。 管见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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