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关于破产抵销权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7-19 10:26) 点击:506 |
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破产债权人有权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1. 抵销的债务和债权都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得; 2. 抵销权行使的前提是“互有债权和债务”; 3. 不同种类的,附条件的、附期限的债权都可以抵销; 4. 未到期的债权可以抵销,扣除利息即可; 5. 债权人提出抵销,而不能由债务人提出抵销; 6. 行使抵销权后,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不得抵销的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恶意负有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 债务人的股东不得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 (1)欠抽出资不得抵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 (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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