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时法院如何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4-30 12:55) 点击:501 |
公司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1、如果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做出决议,原则上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换言之,在没有相关决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2、如何理解该条的“但书”? (1)“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是一种较为抽象的表达,具体判定标准并不明确,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2)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较为典型的“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大股东操纵公司对董事、高管(由大股东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给予明显过高的薪酬;大股东操纵公司购买各种奢侈产品或服务(如私人飞机、游艇、会所),供大股东个人或其指定人员使用;大股东为了不分红,刻意隐瞒公司利润或转移公司利润。 (3)有疑问的是,如果确有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法院应如何处理。有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将公司的部分利润分配给公司股东。 但杜万华法官在2016年8月28日召开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可以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并可以同时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是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且判决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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