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效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4-24 15:53)    点击:366

  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公司章程也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文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是想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针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这至少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在内容方面,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在程序方面,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在内容方面,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股东资格、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及其产生、职权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清算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在程序方面,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必须合法《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公司来说,在公司设立时,《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关于公司章程的成立和生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而言,由于公司章程作为全体股东设立公司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因此,我理解,通常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的成立与生效,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定,并参照使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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